福清水务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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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福建水投集团福清水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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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服务内容 |
备注 |
1 |
民用水价格 |
政府定价 |
第一阶梯0-25吨(含25吨),2.2元/吨(立方米); 第二阶梯25-30吨(含30吨),3.3元/吨(立方米); 第三阶梯30吨以上,4.4元/吨(立方米)。 |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的批复》(融发改综〔2015〕23号) |
供水 |
1、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 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
2 |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
3.0元/吨(立方米) |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的批复》(融发改综〔2015〕23号)、《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融发改价格〔2020〕37号) |
1、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 2、其他行业用水包括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 3、非居民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户月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月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月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4、对经市工信局认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更高累进加价政策,具体超定额累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为: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20%;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45%;月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100%;月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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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业用水价格 |
2.4元/吨(立方米) |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的批复》(融发改综〔2015〕23号)、《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融发改价格〔2020〕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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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民污水处理费 |
0.95/吨(立方米) |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融发改综〔2016〕265号) |
代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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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业污水处理费 |
1.4元/吨(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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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般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 |
2.1元/吨(立方米) |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江阴港城经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暨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的通知》(融发改价格〔2021〕9号) |
1、代收费。 2、适用于江阴港城经济区等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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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 |
4.0元/吨(立方米) |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江阴港城经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暨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的通知》(融发改价格〔20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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